福建省人事厅文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闽人发[2004]45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药监局,有关省直及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17日两天进行,请各地按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阶段考务工作。
二、我省集中报名时间定于4月20日至24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续报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到7月8日上午。
省直单位报名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所在地(福州市东大路36号),各地报名点由设区市人事职改部门、考试中心安排。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携带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到报名点报名。
考试报名费暂按闽价[97]费字313号规定的每人每科45元,填报科目4门者收180无。
三、报名条件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五、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报名截止日之前取得,并经报名点审核。
六、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对报考四科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对报考两科(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八、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福 建 省 人事 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