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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由厚变薄(第一章)
(发布时间: 2008-3-12 10:36:00 来自:)

六、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一)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七、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两项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应注意掌握下列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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